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已经2024年11月7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市监规〔20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