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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问题解读
点击量:3734   日期:2022-10-27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解读


 一、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101施行。

    二、《办法》的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三是公示相关信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四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五是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四、《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二是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四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材料审查登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

五是建档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是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五、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责: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办法》规定了哪些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并公开行政处罚情况。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https://www.chinanews.com/gn/2016/07-14/79395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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