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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党的“六大纪律”③
点击量:914   日期:2022-06-08  

国有国法,党有党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的言行列出了负面清单,制定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为党员干部划出了明确的底线、定下了严格的规矩。党员干部要谨记“六大纪律”,时常“对表”“画像”,争做政治清醒的“明白人”、言行一致的“老实人”、廉洁奉公的“干净人”、服务群众的“贴心人”、履职尽责的“担当人”、传承美德的“高尚人”。下面小编将分期带大家认识“六大纪律”新规。

 

廉洁纪律:拒腐防变永葆清正廉洁政治本色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从事党的工作中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应当遵守的廉洁从政、廉洁用权的各种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以下7类39种:

A以权谋私行为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行为。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

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行为。

B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

6)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

7)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

8)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9)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1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11)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12)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

C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1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包括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14)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行为。

1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行为。

1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行为。

1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

18)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的行为。

19)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

20)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但拒不纠正的行为。

21)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D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

2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的行为。

E违规占用、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23)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

2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行为。

2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行为。

2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行为。

27)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28)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29)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行为。

30)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行为。

31)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行为。

32)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33)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行为。

34)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

35)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

36)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行为。

3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行为。

F权色交易等行为

38)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行为。

39)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

生活纪律:维护党的形象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党的形象。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是指党员在婚姻家庭、人际交往、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中违反应当遵守的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以下2类6种:

 

A生活奢靡行为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

B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4)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

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行为。

6)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信息来源: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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