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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党的“六大纪律”①
点击量:2407   日期:2022-05-18  


国有国法,党有党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的言行列出了负面清单,制定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为党员干部划出了明确的底线、定下了严格的规矩。党员干部要谨记“六大纪律”,时常“对表”“画像”,争做政治清醒的“明白人”、言行一致的“老实人”、廉洁奉公的“干净人”、服务群众的“贴心人”、履职尽责的“担当人”、传承美德的“高尚人”。下面小编将分期带大家认识“六大纪律”新规。

01.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牵头的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统一,依照党内法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以下7类37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2)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行为。

3)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

4)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

5)发布、播出、刊登、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

6)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行为。

7)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的行为。

8)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

9)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

10)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行为。

11)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行为。

12)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

13)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行为。

14)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

15)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16)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行为。

17)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

18)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行为。

19)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以及其他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20)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行为。

21)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22)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行为。

23)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行为。

24)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行为。

25)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26)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27)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28)信仰宗教或者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行为。

29)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行为。

30)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行为。

31)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

32)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行为。

33)故意为他人申请政治避难、违纪后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

34)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

35)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36)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7)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信息来源: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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