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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八项规定
点击量:4116   日期:2021-01-06  

中共中央八项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

二、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 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从我做起从领导干部做起25问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让各级领导干部熟知中纪委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中共秦皇岛市纪委整理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我做起从领导干部做起25问”,现予印发。

1.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

:锲而不舍、持续发力、再创新绩。

2.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任务目标?

:紧紧围绕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紧紧围绕化风成俗、密切联系群众的目标,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稳中求进、标本兼治,巩固提高深化,一体推进不敢、不能、不想,努力实现治理“四风”工作高质量发展。

3.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三个原则”?

: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

4.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三个结合?

:坚持与正在做的事情结合、与破解难题结合、与提高工作质量结合。

5.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检验哪三项工作的重要标尺?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检验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

6.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倡导的两个方面?

: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倡导作风建设“从我做起、从领导干部做起”,带头转作风、治歪风、树新风

7.持续发力精准整治“四风”的根本遵循?

:坚持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反复出现就进行专项治理,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突破,一个领域一个领域推进。

8.整治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的形式义、官僚主义,强化政治监督的七个重点?

: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推进国有企业创新发展、应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七个方面。

9.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肃查处的“五个”突出表现?

: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拍脑袋决策、搞“一言堂”,脱离实际、好大喜功、弄虚作假,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等问题。

10.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四个方面”突出问题?

:文山会海、监督检查考核过多过滥、过度留痕、问责泛化简单化等。

11.解决群众利益问题聚焦的四个重点领域?

: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扫黑除恶等领域。

12.如何在监督执纪中体现严管厚爱?

:加强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推动健全和完善激励关怀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把“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具体化,激发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13.整治享乐奢靡“三类”共性问题及如何治理?

: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共性问题,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同向发力,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防止反弹回潮同时逐步拓展带动,以重点问题的突破推动整治“四风”面上工作。

14.享乐奢靡之风“四类”突出问题及如何治理?

:不吃公款吃老板、收送电子红包、私车养、分批异地操办酒席等隐形变异问题,坚持露头就打、深挖细查,持续加大治理力度

15.如何压实主体责任形成整治“四风”合力

:加强对各级()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政治监督,督促各党委(党组)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发挥好主体作用,对落实责任不力的,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整改落实。

16.纪检监察机关整治“四风”的四项工作机制?

:统筹协调、分析研判、信息共享、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17.如何强化重要节点监督?

:紧盯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每逢重要节日要开展教育提醒、组织监督检查、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坚持和完善值班、报告和督办制度,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

18.如何强化日常监督?

:坚持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四个监督”全覆盖,加大明察暗访、交叉检查、重点督办工作力度,加强对巡视巡察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整改落实的日常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的作用,宣传新风正气,暗访发现问题。

19.如何体现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严厉惩治?

:继续把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调查重点,对“四风”问题线索优先处置,早发现、严惩治、不留情面,越往后执纪越严。

20.如何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保持高压态势?

:既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要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顶风违纪问题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行为;既要严肃查处违纪人员,又要坚持“一案双查”,倒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精准把握政策、精准量纪处置,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现象,确保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1.如何在通报曝光方面持续用力?

:对违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九大后、受到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利用现代新技术新媒体,开辟曝光窗口,创新机制办法。总结好、运用好各方面各层级特别是基层首创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化规律性认识,用成功经验指导推动新实践

22.如何发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月报统计“指挥棒”作用?

: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实际,与时俱进,突出重点,把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数据纳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月报,及时向社会公开。

23.如何加强“四风”问题处置工作指导?

:建立整治“四风”案例指导制度,编辑案例释读,以案明纪、以案释规。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执行政策、执纪执法、思想政治工作和信息化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精准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

24.如何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从制度上防范问题发生?

: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准问题症结堵塞制度漏洞,强化运用身边案例的警示教育。深化对“四风”发生情况的总体研判,对反复发生、居高不下的问题,在集中整治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教育、强化监督、严格执纪完善制度。综合运用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四风”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全面纠正整改。

25.围绕反复出现的共性问题及突出问题需要抓紧完善的七方面制度规定?

:围绕反复出现的开会发文、津贴补贴、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正常人际交往等方面共性问题及突出问题,推动有关职能部门抓紧出台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党员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

相关禁止性规定

党员干部参加宴请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1.不准参加公款宴请。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属于公款宴请。

2.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3.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

4.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5.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6.不准接受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7.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8.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9.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严禁违规操办和参加以“升学宴”“谢师宴”等为名的宴请活动有关规定:

1.严禁违规操办或参加各种名目的“升学宴”“谢师宴”;

2.严禁“化整为零”、分批异地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等规避监督的行为;

3.严禁借子女升学之机违规宴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人员;

4.严禁借子女升学之机收受下属以及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和消费卡等,借机收礼敛财;

5.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升学宴”“谢师宴”费用、子女学习生活等费用;

6.严禁用公车、公款租车或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送子女及亲属上学或外出旅游;

7.严禁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党员干部公务接待相关禁止性规定:

1.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3.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4.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5.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6.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7.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8.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除招商引资外,省内公务接待一律禁酒、工作日中午一律禁酒。

9.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0.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11.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2.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13.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4.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15.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

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2.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3.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不得私自涂抹标识。

4.严格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公务交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5.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不得私自买卖公务用车。

6.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7.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8.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9.严禁私车公养,不得用公务加油卡为私家车加油,不得用公款报销个人车辆保养、维修、保险、装饰、清洗、违章罚款等费用,不得将公务加油卡变卖套现。

10.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公务用车 “六个不得” “八个不准”

“六个不得”: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八个不准”: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不准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不准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不准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不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办公用房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

1.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2.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3.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4.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5.严禁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不得以虚设办公桌椅的方式降低人均使用面积。

6.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7.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8.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9.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10.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11.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公务出差有关规定: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5.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6.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7.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8.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9.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10.严禁虚报冒领差旅费,不得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或者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不得转嫁差旅费。

公务经费使用相关规定: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会议活动相关规定:

1.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部署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3.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u005E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u005E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4.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5.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6.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7.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8.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9.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10.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1.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12.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13.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14.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15.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16.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17.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临时出国有关规定:

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1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1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1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1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1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1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1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信息来源: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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