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规范相关市场主体广告经营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未成年人广告发布活动制定如下合规提示:
1. 涉未成年人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缺乏社会阅历,更易相信他人的特点,欺骗和误导未成年人。不得无依据随意宣称产品为未成年人专属专用。
2. 广告不得含有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宣扬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暴力、恐怖、炫富攀比、拜金享乐、性别歧视、校园霸凌等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良价值观的内容。
3.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的不安全行为。
4. 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5. 非特殊食品的固体饮料广告不得出现与婴幼儿配方食品混淆的内容,不得宣传商品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普通食品不得进行功效化宣传,特别是压片糖果、乳酸饮料等网红食品不得宣传疾病治疗功能,不得宣传“零糖”“零卡”,欺骗误导未成年人。
6. 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表述,误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近视可以被治愈。
7. 儿童化妆品广告应正确使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不得以此宣传商品质量安全得到认证。不得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避免出现儿童化妆品与食品相混淆的内容。其他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不得使用“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表述。
8. 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9. 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禁止发布的,坚决不予发布。
10. 教育用品广告不得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教育焦虑。不得传播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11.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12.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升学、通过考试等内容,不得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3.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医美)、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文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商业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局)不得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14.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使用十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应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15. 广告活动中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6. 鼓励通过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宣传,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广告。同时鼓励社会大众参与监督,发现违法广告行为可以通过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全省广告市场秩序。
信息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