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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允许收取消毒餐具费的消费提示
点击量:96   日期:2024-10-14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强制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全市餐饮企业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并严格落实《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餐饮业经营者违规收取消毒餐具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时,请保存好发票、收据、小票等证据,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拒绝违规收费。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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