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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国庆”“中秋”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点击量:7   日期:2025-09-25  

全市有关经营主体:

国庆”“中秋将至,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消费及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预防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收费项目,变相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属市场调节价的,要依法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合理运用定价权,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遵守法律法规。

三、落实明码标价。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要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落实明码标价,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四、禁止价格欺诈。广大经营者要自觉维护自身良好信誉,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等欺诈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五、重点行业相关规范。月饼等中秋节令商品经营者应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避免出现价格虚高的天价月饼等行为。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使用两套菜单低标高结,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收费,销售小份菜”“半份菜的,应当标明小份菜”“半份菜的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销售制作海鲜等鲜活水产品的,应当展示实物或者样品,标明销售价格和计价单位,不得仅标注为时价。提供加工服务时需要另收加工费的,应当明示收费办法和标准。提供外卖服务的,要依法对外卖包装实行明码标价。

酒店、宾馆等住宿行业经营者要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不得在线上通过低价诱导消费者下单,线下以各种理由要求消费者加价;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旅游景点景区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公示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并注明优惠政策。不得收取公示价格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捆绑销售保险、商品。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经营企业、出租车要按公示标准收费,严禁价外加价。

各文娱演出、体育赛事、露营场所等经营者应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有偿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标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将加强市场价格巡查,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好缴费记录、票据等证据,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4      

 

信息来源:消保价监科

整理编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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