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规范保管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保管合同(示范文本)》(BTHF-2025-0801)。现进行宣传推广,欢迎下载使用。原《河北省保管合同(示范文本)》(HF-2020-0801)、《北京市保管合同》(BF-2001-0801)自示范文本发布之日起不再推行。
京津冀地区保管合同(示范文本)BTHF-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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