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工业品买卖以及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京津冀三地实际情况,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京津冀地区工业品买卖合同》 (BTHF-2023-0102)、《京津冀地区租赁合同》(BTHF-2023-0601)示范文本。该合同示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附件:《京津冀地区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京津冀地区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京津冀地区工业品买卖合同
京津冀地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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