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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皇岛海港区花春吻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点击量:515   日期:2022-02-28  


秦市监处〔2022〕23号

当事人:秦皇岛海港区花春吻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OGJRYK99

经营范围:理发及美容服务、生活美容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营养健康咨询。

住所(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00号碧海云天小区北门1层底商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东,联系电话:18716002938

身份证号码:***********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1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在秦皇岛海港区花春吻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使用标示为经元堂五芳润养套、活力润养修护套、经元堂呵护草本泥膜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检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月10办案人员申请立案,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经元堂五芳润养套和经元堂呵护草本泥膜化妆品从广州家安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活力润养修护套化妆品从广州市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在营业场所给顾客使用,上述经营的产品均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方的市场主体证明、产品备案表、出厂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 当事人对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物证、书证,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询问笔录一份。                                   

4.三种涉案化妆品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5.三种涉案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6.购进收据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市监行处告〔2022〕药支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质量符合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查验了供货方的市场主体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仅未建立制度,符合《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3-005”从轻处罚规定,裁量基准为“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秦行金财支行(账户名称:秦皇岛市财政局)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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