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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管理的通告
点击量:1392   日期:2021-07-28  

 为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瓶的充装管理,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充装单位应具备气瓶充装许可的基本条件、人员、充装场所、充装设备、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充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充装工作应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二、全市范围内所有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不得充装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的气瓶,严禁液化气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

三、严格执行充装自有产权(托管)液化石油气瓶制度。

1.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及用户托管气瓶,向用户提供的气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 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由充装单位负责购置、管理、维护、定期检验、办理报废、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充装单位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向气瓶登记机关报送上年度的《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和气瓶定期检验情况。

3. 用户需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可采取向充装单位租赁气瓶或托管气瓶的方式购气。用户原持有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含超期未检的气瓶),可就近自愿选择充装单位办理气瓶产权置换或委托管理手续,由充装单位通过收购方式置换成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或接受委托管理。气瓶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由气瓶充装单位交由气瓶检验机构集中予以报废处理。禁止将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转卖他人。

秦皇岛市气瓶回收单位:秦皇岛科瑞迪气瓶检验有限公司(原秦皇岛市气瓶检验站),海港区韩石路66号。

4. 充装单位应与用户签订气瓶租赁或托管协议和供用气合同,约定气瓶的租赁、托管、使用、退瓶和充装等相关服务内容及费用,并对用户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常识的指导。用户终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可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结算手续后解除气瓶租赁或托管协议,并终止供用气合同。

5. 充装单位对自有产权气瓶和接受委托管理的气瓶应进行建档登记,统一标志、统一使用智能角阀,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动态数据实时上传至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

6. 液化石油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设计使用年限内每4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定期检验1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2.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法充装液化石油气行为。

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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