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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秦抚市监处字〔2021〕82号
点击量:705   日期:2021-06-18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秦抚市监处字〔202182号

 

当事人:抚宁区留守营镇东萌种子经销处等59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抚宁区留守营镇东萌种子经销处等5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证号):130323610084967等59

住所(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七里涧村等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桂民等59户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问题的通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及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依照上述文件精神,2021312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发现59户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以上未公示年报信息。

同年312日至29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其未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330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在限定期限内当事人仍未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经营场所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理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59,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无经营行为的事实;

2、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基本信息59份,证明当事人未变更登记事项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59份,证明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邮寄方式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

4、国税局抚宁分局提供的证明材料1份,证当事人无税务登记、无缴税的事实。

2021年5月18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当事人经营场所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理,其构成《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留守营分局2021年吊销个体营业执照名单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6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两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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