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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购买电动自行车要有质量合格的“标配”!
点击量:457   日期:2021-04-16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已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并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未获得CCC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主要标配如下: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图中提到的这些内容。如果1项达不到要求,就是不合格产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明确要求:

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

 

市场局提示消费者:

一、选购电动自行车前应了解商家资质及产品质量。

二、注意查看电动自行车标识相关信息及车辆状况。

三、了解售后服务事项并保存购车凭证。

四、严格按照说明书的指导使用电动自行车。

五、发现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向12315投诉举报。

市场局同时要求电动自行销售守法经营,加强自律,认真履行产品质量法定责任和义务,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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