醇基液体燃料是以醇类(甲醇、乙醇、脂肪酸醇等)为主要成分,混配一定比例的烃类等其他液体的燃料,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调整的危险化学品。由于醇基液体燃料有成本低、火力大等优势,尤其受到餐饮行业的青睐。有的生产经营者为了掩盖其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特性,假称之为“生物油”、“环保油”或“新型燃料”等等,但其本质仍是醇基液体燃料。
为有效维护我市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和销售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如下质量安全提示:
一、醇基液体燃料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守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二、醇基液体燃料生产者要落实批批检验要求。《醇基液体燃料》明确规定:每投料一次产出的同一批产品,都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三、醇基液体燃料的包装标识要符合规定。
1.燃料用铁桶包装,也可用运输罐车装运。
3.保质期为3个月。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严厉打击(或向职能部门通报)以下违法行为:
1.无营业执照、无许可证生产和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
2.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醇基液体燃料,或采购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3.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要求我市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和销售者,要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守法经营,生产和销售质量合格产品。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如发生消费纠纷,可先与商家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信息来源:质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