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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注意事项
点击量:64   日期:2026-04-01  

为进一步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秩序,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肉类产品生产、销售、贮存环节的突出风险,作出如下重点提示:

一、严把“入门关”,强化进货查验

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要按照规定索取有效证明及票据,严控畜禽肉及其制品进货渠道,从合法、正规的渠道采购,批批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确保原料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无合法资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原料。

二、严把“生产关”,杜绝“两超一非”

要严格按照工艺要求组织生产,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确保投料记录与产品配料表完全一致。严禁在肉制品加工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三、严把“标签关”,严禁掺杂掺假

产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规范,严禁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严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

一、严守“进货查验”底线,把好溯源关

1.采购肉类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进货凭证应含有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采购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无合法来源的肉类。

2.采购生鲜肉类应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核对证物一致性,确保实际肉品数量、品种、批号与票证信息一致。

3.采购进口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规范“信息标识”内容,把好诚信关

1.销售肉类产品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级。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2.在销售场所分割、销售肉卷、肉片等产品时,应当在分割后的产品包装上,或者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肉类信息。不得虚假标注肉类名称、成分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三、强化“销售贮存”管理,把好质量关

1.不得使用对肉类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肉类产品的感官认知。

2.贮存、销售需冷藏冷冻的肉类产品应具有相应设备,保证温度达标,并做好温度记录。

3.第三方冷库从事肉类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贮存服务提供者要如实记录委托方相关信息,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贮存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信息来源:食品生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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