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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小摊点应知应会
点击量:43   日期:2026-05-20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及《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整理


 一、责任清单——应该做什么

经营资质要合法

1.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小摊点备案卡》,经营者、经营项目等实际经营信息与备案卡一致。

2.在醒目位置公示备案卡、最近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3.备案卡有效期三年,临时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到期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办理延续。

4.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如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等),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5.备案卡遗失或者损毁的,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健康管理要到位

1.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2.制作或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并公示,操作前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规范佩戴工作衣帽、口罩、手套。

设施设备要齐全

1.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并正常运转和使用,确保食品贮存环境持续符合法定或标签明示的温湿度要求。

2.配备防蝇、防雨、防尘、防虫、防晒设施。

3.制售类小摊点有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并及时清理。

食品安全要记牢

1.加工制作及贮存食品生熟隔离。

2.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凭证信息不齐的如实记录补齐;相关票据、凭证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食品及原辅料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无过期、腐败变质等情形,并按照要求的条件和规范贮存(防雨、防鼠、防晒,离地离墙,与非食用物质分区隔离等)。

4.食品包装物、餐饮具和容器的材质、卫生及存放符合要求。

5.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使用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并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7.发现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经营过程要规范

1.在划定区域、核定时段内经营,与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2.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污水、污物。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货款分开。

4.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应按规定清洗消毒,使用第三方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并留存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识齐全。

6.现场制售类小摊点应当在备案经营区域内现场制作、现场销售。

其他要求

1.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配合处理投诉举报。

3.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在非经营时段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


二、负面清单——不能做什么

1.禁止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小摊点备案卡》,无伪造、涂改、转借备案卡行为。

2.现场制售类小摊点禁止提供网络餐饮服务。

3.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开展经营。

4.禁止销售食品添加剂、散装白酒,以及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5.禁止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动物性水产品(生鱼片等)、自制冷加工糕点、以生鲜乳为原料的自制饮品;不得存放、使用长时间泡发的木耳、银耳等高风险食材。

6.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回收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采购、销售此类食品。

7.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禁止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

10.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或采购、销售此类食品。

11.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2.禁止篡改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使用超过保质期、受过污染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采购、销售此类食品。

13.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采购、销售此类食品。

14.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5.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16.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或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

17.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使用、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18.禁止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

19.禁止未经授权在媒体和网络平台发布或传播食品安全负面信息。

20.禁止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学校、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销售自行加工制作的食品。

 

信息来源:市局食品流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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