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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点击量:58   日期:2025-10-29  

       近年来,全市相关职能部门紧密围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商品与重点领域,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创新生态与营商环境。为深化示范引领、强化社会共识,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现集中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海港区某商店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2025年2月12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棒棒糖(风车)”专利与被请求人海港区某商店销售的金稻谷风车棒棒糖的专利侵权纠纷请求。经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棒棒糖(风车)”外观设计专利至今有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裁决驳回请求人全部请求。


       二、海港区某书店侵犯图书著作权案





       2025年9月,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港区某书店进行检查,发现该书店售卖的21种共计213册出版物涉嫌为侵权复制品。经查,该书店售卖的涉案出版物,无进销货清单及合法来源证明,经高等教育出版社认定,涉案出版物均为盗版图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3年)》第三百一十二条情形,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对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三、秦皇岛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外人李某用人工智能模型制作了一幅图片。经重庆版权局核准,原告于某取得该图片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大雪品茶”,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为李某,著作权人为于某。被告秦皇岛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司公众号文章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大雪品茶》具有高度相似性,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山海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图片虽为AI生成,但其在参数调整、风格设计、关键词选择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和安排,是作者的智力投入通过个性化表达形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高度的独创性,且该图片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公众号发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判决被告秦皇岛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四、秦皇岛某单位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原告李某对延时摄影作品集《大美秦皇岛》《宜居·秦皇岛》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某单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部分片段用于公众号宣传等用途,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原告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涉视听作品部分片段是以长城为核心元素,通过独特视角展现长城的历史底蕴与壮美景观,属于涉长城作品的知识产权案件。山海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部分片段用于公众号宣传等用途,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五、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3年9月15日,山海关区公安局以被告人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向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3日,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5日,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强化责任担当,严格审查证据,运用自行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相结合,全面收集关键证据,追加认定犯罪事实、犯罪金额,确保案件高质效办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善于用好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措施,综合履职,以此推动解决刑事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保护和社会治理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从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平台监督等方面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六、海港区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4月24日,消费者从海港区某商店内花费5320元购买了14瓶38度剑南春白酒,消费者购买后疑似假酒,向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进行举报,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出警后,对消费者购买的白酒进行了接受证据保存,并对在货架上发现1瓶涉案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2025年5月22日,海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移交的违法线索移交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店内未发现销售剑南春白酒,现场未能提供涉案商品的索证索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经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15瓶38度“剑南春”白酒进行辨认、辨别,确认为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海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并处罚款。本案由消费者举报触发执法响应,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先行固定证据,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移交线索立案调查,形成“公安现场处置—证据移交—市监溯源处罚”的闭环,为名优产品保护提供了可复用的区域性样板。


       七、北戴河区某购物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7月28日,北戴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电话举报,称北戴河区某购物城销售侵权的“LABUBU”玩具,要求依法查处。7月29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核实,现场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有“Labubu”毛绒玩具共35个对外售卖,玩具左侧均挂有“POP MART”字样小标签,货架中央贴有“10元/个”价签,经核查,当事人其无法说清进货来源,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玩具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玩具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出具了辨认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北戴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处罚款。本案向全行业释放了“品牌价值不容侵犯”的信号:一方面,警示中小型企业需强化商标布局意识,避免因“搭便车”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另一方面,倒逼销售方履行查验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品牌方-经营者-执法部门”协同共治的行业生态,也为动漫、游戏等文创领域的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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